不要做“还钱困难户”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2-03-01作者:阅读:7930
导读: 【蛟河法院 关宏志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查,2020年8月,赵某、李某在马某处借款5万元,赵某、李某共同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此款...

【蛟河法院 关宏志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查,2020年8月,赵某、李某在马某处借款5万元,赵某、李某共同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此款经马某索要未果,马某遂将赵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和李某在马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马某与赵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赵某和李某应当偿还马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