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代偿惹纠纷 法官耐心化矛盾
栏目:基层动态日期:2022-06-17作者: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阅读:8927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以物代偿矛盾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宣判后,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双方终于放下芥蒂重归于好,既维护了邻里之情又彰显了司法温度。
柏某与周某本是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由于柏某种植木耳资金链出现问题,周某出于义气主动借给柏某15000元周转。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约定柏某欠周某15000元以工资卡为抵押,周某每月领取1200元共领取10个月,剩余3000元以柏某的三轮车代偿。本是邻里互助的一桩好事,但是11个月后双方却闹到了法院,究竟是为何?
原来,周某认为柏某交付的三轮车根本不是协议约定中的那一辆,所以多领取了柏某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可柏某声称,已经交付的三轮车就是协议中的那一辆,多领取的12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归还。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经法官庭审调查,协议中约定的三轮车并不是特定物,双方就协议中的三轮车也没有补充协议或者事后沟通加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周某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要承担不利后果。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柏某不当得利款1200元。
庭审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周某意识到了多领取1200元的不当之处,也表示不能因为这一点钱,抛弃了这么多年的邻里情。双方终于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法官寄语】
在广大林区,人们奉行熟人文化,注重邻里关系和人情。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很少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大多是口头达成协议。即便签订了借条,也是寥寥数语简单至极。对于借条中的代偿物,或是碍于情面等原因并未指明,当事人都以为对方 “心知肚明”,时常导致实际偿还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对于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未明确指明的代偿物,如何认定?当代偿物是种类物(可替代)的,在一方当事人已交付完毕的情况下,主张代偿物为某一特定物的,则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所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借款需谨慎,欠条要写清!
编辑:李海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