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在法庭上说谎“自相矛盾”?罚款!

栏目:基层动态日期:2022-08-09作者:崔苍竹阅读:5518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 如实陈述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可偏偏有人在诉讼中动“歪脑筋”,耍“小聪明”,于法庭上公然说谎,殊不知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法庭之上 编制谎...

正义之声网讯  如实陈述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可偏偏有人在诉讼中动“歪脑筋”,耍“小聪明”,于法庭上公然说谎,殊不知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

法庭之上 编制谎言

长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某在庭审时称“2020年4月27日,葛某某向其借款54.8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对于孙某的说法,葛某某予以否认,孙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认为孙某起诉证据欠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借款真相 浮出水面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庭审中,孙某改口称“自己从2015年开始陆续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借给葛某某40万元,2022年4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葛某某向其出具4枚借条总金额共计54.8万元(本金40万元,利息14.8万元),并由王某某签字担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孙某提供数枚银行流水明细予以证明。最终,松原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长岭法院进行重审。

虚假陈述 终受处罚

长岭法院认为,孙某在原审时虚假陈述,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直接导致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进入二审和发回重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故作出对孙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不仅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误导法官作出错误裁决。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的地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