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拖欠耕地承包费必须依法归还
栏目:审判日期:2023-08-09作者:魏海智阅读:9909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吴丹】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起于2016年,原告徐某将桦树镇某村的耕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承包期5年。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协商续包3年。但被告自2...

正义之声网讯【吴丹】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起于2016年,原告徐某将桦树镇某村的耕地承包给被告张某,承包期5年。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协商续包3年。但被告自2019年交付一年期承包费后,至今未交付后续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够偿还承包费及利息,但都被拒绝。无奈,原告只能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扣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物品及修缮河道占地赔偿款后,被告仍需偿还原告剩余费用。本案中,原告已将案涉水库及土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扣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临江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按国家一年定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临江市人民法院以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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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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